人民日报评论:行政审批要“减”更要“精”
行政审批,管得少更要管得好,要把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,用在更关键的事项上
在26日至2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,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。12部法律的修改,有一个共同特点,就是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。
行政审批是政府职能中的“支柱性权力”,核心是“管什么”、“怎么管”,涉及政府和市场、社会的分界问题。近年来,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,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,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已经是大势所趋。
简化行政审批,减少直接管理,是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,也是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。这一改革自2001年全面启动以来,已取消和调整了2400多项审批项目,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近70%。今年以来,改革进程明显加快,4月份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,5月份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。这些实践,体现着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,更标志着改革在政治领域的不断推进。
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2部法律进行修改,正是以立法手段推进行政审批改革,也是以往改革成果的固化。以传染病防治为例,近年来,从非典到禽流感,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,很重要的一条,就是快速反应,动态管理。取消和简化一部分行政审批,相当于将决策的支点前置,缩短了力臂的长度,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传染疾病的反应将更加迅速,措置更有针对性,有利于加强对传染病病种的动态管理,提高防控效率。
透过法律拟修改,也可以看出,促进行政权力结构优化,进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,是改革的深层含义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,简政放权,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、提供优质公共服务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。从这个角度看,行政审批改革的要点不仅在“减”,更在于“精”;管得少,更要管得好。要把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,用在更关键的事项上,把政府的职能重心转变到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上。这就要求更优的内部结构,更高的办事效率。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为例,以往,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,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,修改后,这一时间将变成“当日”。
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》要求,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。此次煤炭法的修改就体现了这一思路,即取消了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审批,而交由市场主体自己决定,通过市场机制调节。相关法律的修改传递出这样的信息:鼓励中央部门从繁杂的微观事务中退出,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强化宏观管理、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上,进一步激发市场、社会的创造活力。
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,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。全国人大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,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行政审批权的下放,是以法治方式进行行政审批体制改革,也必将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成熟,激发市场的内在动力、增强发展的内生活力。